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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區建筑工程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規定

            1  總  則
            1.0.1為進一步加強混凝土結構工程實體檢測工作,明確檢測辦法,確保建筑工程質量,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以及有關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于寧波市市區范圍內(海曙、江東、江北、高新區)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除應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0.1 本規定所稱的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內容包括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現澆樓板厚度三項指標的檢測。同時,根據工程實際,可增加結構工程室內空間尺寸的檢測。
            檢測數據和結論應真實、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結構工程質量評價、設計復核驗算等采用。
            2.0.2 結構工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按單體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設廳頒發的建設工程結構檢測資質并經寧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根據有關規定考核合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
            承擔結構實體質量檢測的檢測機構不得與被檢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單位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2.0.3 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采用非破損、局部破損和非破損輔以局部破損等檢測方法。所用的檢測儀器應通過計量檢定,檢測操作程序應符合相應規程規定。
            2.0.4 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方案應由施工單位項目質量(技術)負責人制定,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必要時,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可參與審核,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批準?;炷两Y構實體檢測方案的制定應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樓層、構件并兼顧隨機的原則,明確所抽檢樓層的構件總數(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強度檢測應注明施工檢驗批數量和具體軸線),并在實施前將審批通過的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方案報寧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備案。
            2.0.5 凡被市建委列入質量安全重點監管的施工企業施工或列入重點監管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混凝土的工程,按有關規定要求,加大結構實體檢測數量。
            2.0.6 結構實體檢測結果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組織建設各方主體制定處理方案,并落實整改。
            2.0.7 未進行結構實體檢測或結構實體檢測不合格且未經處理的,不得組織該工程的相關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
            2.0.8 混凝土結構的構件計算應符合以下要求:
            柱構件數按框架柱計算,剪力墻構件數按剪力墻內暗柱(無暗柱的按剪力墻面)計算,框架梁構件數按二受力柱(剪力墻)之間為一個構件計算(懸挑梁另計),板構件數按上述計算梁包絡區為一個構件計算(懸挑板另計)。
            3 混凝土強度檢測
            3.0.1 混凝土強度檢測應根據國家、行業現行規范、標準采用回彈法、鉆芯法等方法檢測,在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方案中應確定檢測方法。
            3.0.2 混凝土強度的抽檢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地下室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強度應采用鉆芯法檢測,每一強度等級混凝土,單層建筑面積<3000m2的,承臺或基礎梁構件抽取不少于1組芯樣。單層建筑面積≥3000m2且<6000 m2的,承臺或基礎梁構件抽取不少于2組芯樣。單層建筑面積≥6000 m2的,承臺或基礎梁構件抽取不少于3組芯樣。在6000 m2基礎上,單層建筑面積每增加1000m2的,各增加1組芯樣。每組芯樣不應少于3個;
            2 有地下室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強度,每層地下室的梁和柱(或剪力墻)構件均按混凝土施工檢驗批進行檢測,每一混凝土施工檢驗批柱(剪力墻)、梁構件抽檢數量均不應少于3個,當采用無梁樓蓋時,柱(剪力墻)抽檢數量不應少于6個;
            3 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強度,抽檢的樓層數不少于總樓層數的1/3,且每一強度等級混凝土構件均應分別抽檢,每一抽檢樓層的柱(剪力墻)構件抽檢的數量不應少于所抽檢樓層柱(剪力墻)構件總數的5%且不少于3個,梁構件抽檢的數量不應少于所抽檢樓層梁構件總數的3%且不少于3個,當采用無梁樓蓋時,柱構件每層應抽檢構件總數的10%且不少于6個;
            4 對于非住宅工程單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m2的,在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對該單體工程自檢合格的前提下,其構件混凝土強度可不實施委托檢測。
            3.0.3 混凝土強度檢測結果的判定
            構件強度實測值達到設計強度等級時,可判定構件混凝土強度滿足設計要求。
            3.0.4 混凝土強度檢測結果的處理原則
            1 預拌混凝土經回彈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推定(參考)值未達到設計要求,其強度值與設計強度相差在一個強度等級范圍內,且平均值達到設計強度要求,經設計核算并確認可滿足結構安全、不需處理的,可以不進行擴大檢測。除此以外的,則應對該抽檢層(地下室工程按施工檢驗批)的同類構件按批量進行擴大檢測(包括已檢測構件在內);
            2 預拌混凝土經回彈法檢測碳化深度值大于2.0mm,但混凝土強度換算值達到設計強度要求,可不再進行鉆取芯樣修正;
            3 經擴大檢測后經設計復核需作相應處理的或構件強度推定值與設計強度相差超過一個強度等級范圍的,則該單體工程同一混凝土強度等級的所有樓層的同類構件均應檢測(柱構件按不少于所抽檢樓層構件總數的5%且不少于3個、梁構件按不少于所抽檢樓層梁構件總數的3%且不少于3個)。
            4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4.0.1 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測,可采用非破損或用局部破損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損方法并用局部破損方法進行校準。
            4.0.2 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抽檢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地下室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鋼筋保護層厚度,承臺或地梁構件應抽檢各自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5個;
            2 有地下室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鋼筋保護層厚度,梁和板構件每層均應抽檢各自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5個,當采用無梁樓蓋時,板構件每層應抽檢構件總數的4%且不少于10個;
            3 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鋼筋保護層厚度,抽檢的樓層數不少于總樓層數的1/3,每一抽檢樓層的梁和板構件抽檢的數量均不應少于所抽檢樓層各自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5個,當采用無梁樓蓋時,板構件每抽檢層應抽檢構件總數的4%且不少于10個;
            4 對選定的梁構件,應對影響結構構件承載力的全部縱向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測,對每根鋼筋,應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測量1點;
            5對選定的板構件,可對板底、板面進行檢測,其中板面負筋所占比例不少于50%,抽取不少于1米范圍且不少于6根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測。對每根鋼筋,應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測量1點;
            6 對于非住宅工程單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 m2的,在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對該單體工程自檢合格的前提下,其鋼筋保護層厚度可不實施委托檢測。
            4.0.3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結果的判定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時,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允許偏差,對梁類構件為+10mm,-7mm;對板類構件為+8mm,-5mm。
            1 當全部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的合格點率為90%及以上時,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驗結果應判為合格;
            2 當全部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的合格點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進行檢測;當兩次抽取總和計算的合格點率為90%及以上時,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測結果仍應判為合格;
            3 每次抽樣檢測結果中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均不應大于上述規定允許偏差的1.5倍。
            4.0.4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結果的處理原則
                1 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
            1) 承臺、地梁、梁或板構件經檢測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且經設計復核需作相應處理的,應對該抽檢層(面)內所有尚未檢測的同類構件均根據檢測結果的最差狀況按設計認可方案實施處理或進行全面檢測后處理;
            2) 經設計復核不需作相應處理的,必須由設計明確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2 主體結構分部工程
            1) 梁或板構件經檢測不符合規范要求,且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對不合格構件按設計認可方案實施處理外(同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處理原則),同時該單體工程所有未抽檢樓層的同類構件均應抽檢,每一層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所抽檢樓層同類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5個;
            (1)經設計復核需作相應處理;
            (2)所抽檢構件的合格點率小于60%;
            (3)超過允許偏差1.5倍的不合格點占所抽檢構件測點25%以上。
            2) 不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經設計復核不需作相應處理的,必須由設計明確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且不合格的抽檢樓層數占抽檢樓層數1/3以上的,則對該單體工程按尚未抽檢樓層數的1/3實施抽檢,每一抽檢樓層的不合格同類構件抽檢數量不應少于所抽檢樓層各自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5個。不合格的抽檢樓層數占抽檢樓層數1/3及以下的,可不作擴大檢測;
            3) 梁構件鋼筋保護層厚度未經檢測合格的,不得砌筑梁底墻體。
            5 現澆樓板厚度檢測
            5.0.1 現澆樓板厚度的檢測,宜采用非破損方法,如確需采用局部破損方法進行檢測的,應在檢測時鉆孔,不得預先鉆孔。
            5.0.2 現澆樓板厚度的抽檢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室結構的現澆樓板厚度,每層均應抽檢各自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3個;
            2 主體結構的現澆樓板厚度,抽檢的樓層數不少于總樓層數的1/3,每一抽檢樓層的板構件抽檢的數量不應少于所抽檢樓層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3個;
            3 對選定的板,每塊板抽檢5個點,其中4個測點宜分別設在板跨的1/4縱橫交點處,另1個測點設在板中央;
            4 對于非住宅工程單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 m2的,在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對該單體工程自檢合格的前提下,其現澆樓板厚度可不實施委托檢測。
            5.0.3 現澆樓板厚度檢測結果的判定
            現澆樓板厚度的允許偏差為+8mm,-5mm?,F澆樓板厚度的合格點率為80%及以上可判為合格。
            5.0.4 現澆樓板厚度檢測結果的處理原則
            1 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
            1) 地下室工程板構件經檢測不符合規范要求,且經設計復核需作相應處理的,應對該抽檢層內所有尚未檢測的構件根據檢測結果的最差狀況按設計認可方案實施處理或進行全面(擴大)檢測后處理;
            2) 經設計復核不需作相應處理的,必須由設計明確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2 主體結構分部工程
            1)板構件經檢測不符合規范要求,且經設計復核需作相應處理的,除對不合格構件按設計認可方案實施處理外(同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處理原則),同時該單體工程所有未抽檢樓層的構件均應抽檢,每一層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所抽檢樓層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3個;
            2)經設計復核,明確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不需處理,且不合格的抽檢樓層數占抽檢樓層數1/3以上的,則對該單體工程按尚未抽檢樓層數的1/3實施抽檢,每一抽檢樓層的構件抽檢數量均不應少于所抽檢樓層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3個。不合格的抽檢樓層數占抽檢樓層數1/3及以下的,可不作擴大檢測;
            3)經檢測均為偏厚且經設計復核,明確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不需處理的,可不作擴大檢測。
            6 結構工程室內空間尺寸檢測
            6.0.1 抽檢數量
            根據工程實際,隨機抽取若干個樓層進行檢測,每抽檢樓層應抽查10%,且不少于3自然間進行檢測。
            6.0.2 參考控制標準
            1 凈高負偏差不宜超過20mm,極差不宜超過20mm;
            2 凈開間、凈進深極差不宜超過20mm;
            3地面水平度,當開間(進深)5m以內不超過20mm,當開間(進深)超過5m時每延米不超過5mm。
            6.0.3空間尺寸檢測結果的處理原則
            擴大檢測的數量,根據檢測結果,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提出技術處理意見,以確??⒐すこ淌覂瓤臻g尺寸偏差控制在允許范圍內。
            7 檢測報告
            7.0.1 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報告應蓋計量認證專用章、檢測專用章、檢測報告專用章、注冊結構工程師專用章,多頁檢測報告還應加蓋騎縫章?;炷两Y構實體檢測報告經寧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備案方可作為分部工程備案資料。
            7.0.2 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報告,應對所有檢測項目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和驗收規范規定作出明確結論。
            7.0.3 檢測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基本信息、監督登記號、檢測方案備案號;
            2 檢測目的;
            3 檢測依據;
            4 檢測項目、數量;
            5 檢測結論;
            6 主要檢測人員、審核和批準人的簽名。
            8 附  則
            8.0.1 磚混結構或采用自拌混凝土工程的結構實體檢測方案由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8.0.2 對于建設、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在結構實體檢測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檢測的行為,寧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8.0.3 本規定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同時,寧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于2003年8月26日發布的《關于對市區建筑工程試行結構實體檢驗的通知》(市建質監[2003]第20號)和于2006年11月28日發布的《寧波市區住宅工程結構實體檢驗和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甬建安質監[2006]20號)中結構實體檢驗章節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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